齐荣资本解读新《证券法》之退市制度

2020-4-13 9:26:44 新闻来源:厦门新闻网

     终止上市作为一项退出机制,是资本市场市场化运作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新《证券法》对退市制度作了哪些调整?有哪些具体安排呢?齐荣资本带领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吧!

    原《证券法》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规定了股票、公司债券先暂停上市、后终止上市的程序,并具体规定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形。新《证券法》新增第四十八条,不再规定具体的终止上市情形,改为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作出规定。同时,取消了证券暂停上市制度,对于出现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上交所及时发布有关通知,对股票、债券等上市品种的退市规则实施,分别做出如下安排:

    一、在上交所对相关业务规则予以修订前,在上交所上市的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宜,仍按照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在上交所上市的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已经暂停上市的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确定债券交易方式,并进行及时公告。

    三、科创板证券的上市、终止上市等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新《证券法》不再规定证券终止上市的具体情形及暂停上市等实施程序,明确由证券交易所进行规定,为完善退市制度留下了充足的法律空间。目前,科创板上市规则关于退市制度的设计,已较好地体现了新《证券法》的要求,丰富了退市指标,简化了退市程序,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主板市场已形成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退市指标体系和持续、有力的规则执行机制。

    齐荣资本还了解到上交所将根据多层次资本市场和注册制改革推进的安排,积极研究推进主板市场退市制度改革,并就新旧退市制度实施的过渡期做出妥善衔接安排。投资者需关注退市相关规则的出台,了解和知晓相关规定,做好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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